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统计工作,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完成有关统计任务,按时报送本地区文物统计数据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管理、审定、公布、出版本地区文物统计资料;
(三)对本地区文物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和监测评价;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文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 制定机关
- 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统计工作,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完成有关统计任务,按时报送本地区文物统计数据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管理、审定、公布、出版本地区文物统计资料;
(三)对本地区文物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和监测评价;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文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