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承担统计工作的有关业务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业务范围内的文物统计调查制度;
(二)组织、协调、指导业务领域范围内的统计资料搜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要求,按时向办公室提交汇总完成的统计数据,经审定后使用;
(三)开展业务领域范围内的统计分析与服务工作;
(四)配合办公室开展业务领域范围内的统计人员培训
和统计制度改革研究;
(五)配合办公室开展统计信息化建设;
(六)配合办公室开展业务领域范围内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
- 制定机关
- 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