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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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