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