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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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