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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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