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