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