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