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职业资格认定

第七条

报名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吸毒史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5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五)在依法开展培训的机构完成安全作业培训,具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 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不得就同一工种重复申请。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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