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实习操作、未建立实习管理制度,或者安排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内独立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内擅自独立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实习操作、未建立实习管理制度,或者安排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内独立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内擅自独立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