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使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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