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从业行为,以及用人单位相关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从业行为,以及用人单位相关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