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资格证书: (一)未按期办理延期复核手续或者延期复核不合格;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吊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资格证书: (一)未按期办理延期复核手续或者延期复核不合格;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吊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