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格证书: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放资格证书;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资格证书;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资格证书;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格证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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