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格证书: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放资格证书;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资格证书;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资格证书;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格证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格证书: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放资格证书;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资格证书;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资格证书;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格证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