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权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从业管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权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