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以及有关应急预案; (二)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岗位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施工前,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详细说明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五)制止和纠正相关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在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电梯井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作业环境等情况合理安排作业内容和时段; (八)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连续作业不得超过4小时且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九)建立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工作档案,记录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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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