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正式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期内,实习人员应当穿戴醒目实习标志,并由从事相应工种6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指导,不得独立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并详细记录实习作业情况。实习作业记录由相关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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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