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从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所从事工种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人、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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