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从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所从事工种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人、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另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从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所从事工种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人、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