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职业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延期复核申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并完成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复核通过,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因违法违章行为资格证书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不予延期。 年龄超过60周岁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未按规定每年进行1次体检并提交体检报告的,不予延期。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