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八条

第八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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