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 / 第四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四条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