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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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