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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