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