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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