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布。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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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