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布。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