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