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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