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关发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不准确的,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现其申报的商品归类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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