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