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其他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与海关技术机构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为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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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