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在化验、检验结果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化验、检验结果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