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除特殊情况外,海关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化验、检验结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