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化验、检验结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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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