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化验、检验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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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