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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