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举的事项;

5.教育部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6.上年度经教育部批准并举办了竞赛的主办单位,还应提供上年度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中央编办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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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