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中央编办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