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中央编办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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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