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认定流程第十二条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中央编办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