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二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中央编办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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