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