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