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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