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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