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第四十四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