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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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