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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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