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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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