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三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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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