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详细评审第三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