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