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