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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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