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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