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