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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